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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仲裁条款的设计

来源:嘉定注册公司    发布日期:2018-08-20

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仲裁条款的设计在外商投资合同纠纷解决中,仲裁是被广泛使用的纠纷解决机制。因此,在合营合同中,仲裁条款非常重要,合营(合作)各方在约定仲裁条款时,应注意

 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仲裁条款的设计

  在外商投资合同纠纷解决中,仲裁是被广泛使用的纠纷解决机制。因此,在合营合同中,仲裁条款非常重要,合营(合作)各方在约定仲裁条款时,应注意以几个问题:

  1.确保仲裁条款的有效性

  仲裁解决争议方式的—‘个便利之处在于,合营各方可以选择仲裁地和仲裁构。但是,合营各方的选择必须符合我国《仲裁法》的相关规定,否则会导致合同中的该仲裁条款无效。对仲裁机构的选择应当是明确的、具体的、唯一的,并且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委员会的全称。合同双方有自由选择仲裁地的权利,仲裁地可以选定在中国,也可以协议选定在被诉一方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。中国的涉外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。就世界范围来说,知名的仲裁机构还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、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、法国巴黎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、新加坡商务协调会等。对于中方来说,仲裁地应当尽可能选择在中国。这样最直接的好处在于,由于合营企业所在地在中国,合同履行地也在中国,不仅便于调查取证,对于争议当事人各方,特别是中方当事人,还可以节省很大一笔开支。

  2.仲裁规则的确定:善用仲裁规则的选择权

  在仲裁中,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规则。这臆味着,虽然当事人选择在发生争议时提交某一机构仲裁,但是,进行仲裁时不一定必须按该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,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订明选择另一仲裁规则。另外,当事人也可以通过仲裁条款对仲裁员的选定和仲裁庭的组成——独任制或合议制作进一步具体的约定。总体来说,在设计外商投资合同的仲裁条款时,要确保仲裁条款的有效性,注意仲裁机构的明确性和仲裁地及仲裁机构的选择,灵活运用仲裁规则的选择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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